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923號
MLDV,100,司促,7923,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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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923號
債 權 人 慶安停車場

法定代理人 王文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秀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
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債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釋明組織型態究為獨
資或合夥?若為獨資,因無當事人能力,應將債權人更正為
慶安停車場即○○○(即負責人),並連同負責人於其上簽
名、蓋章。;若為合夥,請列合夥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
簽名、蓋章。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秀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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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