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52號
MLDM,100,附民,52,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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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訴訟代理人 詹金維
被 告 邱進源


邱進明
黃益珍
邱進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483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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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