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何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0 年執聲甲字第8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何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