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476號
MLDM,100,易,476,20111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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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福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0 年10月25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 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10月 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31 送達被告,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至今仍 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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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