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53號
HLDV,100,補,253,201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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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鋒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文峯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東華大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國立東華大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4,169,52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2,2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1,783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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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鋒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