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0年度,48號
HLDV,100,監宣,48,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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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武守芝
相 對 人 武守中
利害關係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武守中(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花蓮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武守芝(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武守芝為相對人武守中之胞妹,武守 中本患有中度多重障礙,今年5月間因中風後智力退化,經 延醫診治仍不見起色,其日常生活需人協助,已不能為意思 表示,爰聲請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武守中之監護人,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配偶鄭 任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妹,有戶籍謄本乙份在卷,為相對人 四親等內之親屬,核與法相符;次查:本院在鑑定人即財團 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下稱慈濟醫院)精神科醫師蔡欣記 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其對於問題有時未 回答,有時回答無法切題乙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復慈 濟醫院函覆之鑑定報告書略以:「一、個人史及相關病史: 武員(即相對人)為警官學校畢業,目前獨居,今年5月中 風,中風後仍獨自居住,且較不願意持續進行復健。 二、生活狀態及現在身心狀態:武員的口語表達困難,妹妹 (即聲請人)常感到與武員溝通困難,且武員有時會向其發 脾氣,讓案妹難以照顧。對於食衣住行只能對食物表達好惡 ,不太認得人。鑑定過程中武員尚可配合,然因中風,口語 表達困難,可發音但難以辨認出其內容,武員回答似「不好 」的音,即使再次復述題目,武員仍傾向發出「不好」的語 音。僅在「計算」題中,武員聽到一百元時指口袋並將百元



抄票取出,再要求武員進行減法,武員仍有困難理解及回答 。而在「命令執行」題中,武員有拿取紙張,執行其中一項 指令之動作,似是武員能理解句中的部分字詞,而自行猜測 說話者的意思,然而還是難以再進一步確認武員聽懂的部分 。因此,仍有顯然難以釐清武員是否完全理解測驗要求,抑 或是能理解測驗要求但僅是難以回答。此外,武員的右手行 動困難,難以書寫及繪圖。
三、日常生活狀況:武員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無經濟活動 能力與社會性能力。綜合上述資料,武員MMSE僅得1分,低 於臨界分數,顯示武員有明顯認知缺損。鑑定結果認為武員 因有精神障礙,完全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之能力,無預後及回復可能性。」等語,有本院100 年9 月6日訊問筆錄及慈濟醫院100年9月29日慈醫文字第 1000002252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各1件在卷可稽,堪 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又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胞妹,業有 戶籍謄本2份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核與法相符,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宣告武守中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四、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 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 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 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 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 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武守中既經受監護 宣告,已如前述,則其自應選任監護人。本院依職權囑託社 團法人花蓮縣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訪視結果,聲請人武守芝 為相對人武守中之胞妹,相對人於現居所已獨居有兩年,居 所內部乾淨整潔,家具井然有序。自相對人患病起,聲請人 考量到無法即時照顧相對人,亦擔心相對人無法自我照顧, 故購買沖泡飲品給相對人早上飲用,中餐及晚餐則委託便當 店固定外送,費用皆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然而相對



人目前四肢關節無法施力,自我照顧能力退化中,曾前往花 蓮縣政府社會處申請機構安置,經縣府社工評估,表示可以 派員陪伴相對人或配戴電子手環掌握相對人動態之方式。然 而聲請人表示自身身體狀態亦不穩定,仍希望以安置方方式 照顧相對人,並因無力負擔費用,希望能獲得相關資源協助 。相對人有兩名女兒,分別居於臺北及花蓮,自相對人患病 後,即拒絕處理相對人任何事務;又因過去相對人與手足間 因父母分產一事,感到不公,而縱火將其手足共同持有之不 動產燒掉,故家庭成員間沒有任何一名手足願意負擔照顧相 對人之責任,亦拒絕與相對人有任何關係。聲請人身為相對 人之胞妹,對於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一事深感壓力,其他手 足無人願意共同分擔,而聲請人長年居於國外,未與相對人 相處過,但念及兄妹之情照顧相對人,但仍希望相對人未來 之照顧事宜,能由相對人之子女承擔。此次聲請監護宣告之 動機,為辦理提款密碼變更,以防止再遭他人提領之情事, 並提領相對人戶頭之款項作為相對人之生活費,初步評估係 以相對人之權益為考量。聲請人現雖有照顧之實,但是因手 足之情而勉為其難出力,對於擔任監護人一職之意願反覆, 以相對人之實際生活面向評估,聲請人任監護人無明顯不當 ,鑑請法官參酌其他監護人之意見及客觀事實條件而為選任 等語。有該協會100年8月22日花兒家受第1000039號函暨所 附訪視評估報告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已表明無擔 任監護人之意願等語(本院卷46頁),復傳訊利害關係人武 慶娜、武慶馨即相對人之女至庭陳明:不願意擔任相對人之 監護人,因相對人曾經對我們放火過,也提過刑事案件,… …出獄後有見面1、2次,後來他又有刑事案件入獄,之後我 母親不要讓父親打擾我們的生活,所以我們都不知道父親的 狀況,是在今年1月初不知父親從哪裡知道我們戶籍,就寫 一封信給我們希望可以見面,之後父親是到我們母親光復的 家見面,……同意花蓮縣政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明確 (本院卷第79-80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臺灣高 等法院前案資料在卷。本院參酌上揭資料,認聲請人、利害 關係人與相對人間因過去家族糾紛,對相對人仍不諒解,彼 此情感淡薄,均不適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為保護相對人,本 院認選任社會福利之主管機關即花蓮縣政府為監護人,應能 以其所轄資源及專業人力養護及照顧聲請人,爰選定花蓮縣 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人武守中之監護人。又考量聲請人現為相 對人唯一經常保持聯繫且現階段實際照顧相對人之親屬,並 表明願意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本院卷 第79頁),爰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與監護



人共同維護受監護宣告人武守中之權益。又依民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花蓮縣政 府對於受監護宣告人武守中之財產,應會同聲請人武守芝,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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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