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144號
HLDV,100,婚,144,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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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44號
原 告 楊玉花

訴訟代理人 謝秀妹
上列當事人與林萬德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兩造最新之戶籍謄本。
(2)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3)訴狀載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陳述可證明之證據資料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酉股書記官唐千惠(電話:00-00000
00分機447)。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淑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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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