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96號
HLDV,100,司養聲,96,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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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夏照億

聲 請 人 林蕙英
之5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被收養人林蕙英生母林金蘭、配偶王漢威同意本件收養並經
公證之收養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
)詢問。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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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