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91號
HLDV,100,司養聲,91,2011111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馮嘉祥

聲 請 人 謝桂雁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謝桂雁生父謝申元、生母石換換之最新戶籍謄本
或除戶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
略)。
(二)若被收養人謝桂雁生父謝申元、生母石換換仍生存,應提
出其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公證之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三)被收養人謝桂雁配偶桂來陽之戶籍謄本及同意本件收養並
經公證之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
)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