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許顯郎
聲 請 人 楊明淞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楊明淞身分證件:中國居民身分證及戶口簿之影本
。
(二)聲請人揚名淞生父身分證明文件:中國居民身分證及戶口
簿之影本。
(三)本件收養得被收養人揚名淞生父同意並經公證之收養同意
書或收養契約書(若其已死亡應提出其死亡之證明)。
上開補正資料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