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林春基
聲 請 人 金文妹
聲 請 人 彭振宇
法定代理人 彭語璇
法定代理人 彭天市
代 理 人 阮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理由欄第二項第1行「王美惠」之記載,應更正為「金文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中理由欄第二項第1 行「王美惠 」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金文妹」,上開誤寫並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