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4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蔡新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設籍 於「花蓮縣吉安鄉○○路○段124巷6號」(花蓮縣吉安鄉戶 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足見其住居所 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 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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