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泰國信佳國際人力供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良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嶸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
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費用為新台幣3,000元。茲依仲裁
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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