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50號
HLDM,100,附民,50,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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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郭達夫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游天龍
      姚義弘即伍佰專業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游天龍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游天龍及 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被告姚義弘即伍佰專業堆高機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蔡寶樺
法官 林恒祺
法官 林季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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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