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26號
TTDV,100,司聲,126,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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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
相 對 人 姜在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姜在亮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參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 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東簡 字第14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49,807元、現場勘測費400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53,807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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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