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166號
TTDV,100,司促,5166,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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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王聲維

王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叁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26,360元,
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聲維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聰明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526,36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債務人王聲維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26,36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依約借款人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另債務人王聰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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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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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1.75 │ │ │
│1│ 526,360元 │ 100年7月5日止 │ │100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100年7月6日起至 │百分之1.83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100年11月7日止 │ │ │ │
│ │ ├──────────┼──────┤ │ │
│ │ │ 100年11月8日起至 │百分之5.536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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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