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148號
TTDV,100,司促,5148,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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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范國良即黃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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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