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086號
TTDV,100,司促,5086,201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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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8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吳宗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
費,自結帳日民國100年10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49,714元整。(二)利息計算
:4,133元。(三)違約金:1,20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0年10月16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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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