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33號2樓
債 務 人 曾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上開金額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