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602號
TTDV,100,司促,4602,201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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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0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楊峻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自民國100年6月1日
起至105年6月1日止共5年,分6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
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
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債
務人自100年7月1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
如期繳納,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
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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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