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05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劉采晴即劉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