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80號
TTDV,100,司促,4480,201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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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8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涂朝翔
債 務 人 郭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柒佰元,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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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