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刑期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後,在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以法 授矯字第100012627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