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劉榮 發、魏振興告訴被告張榮達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 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3頁),依照前述說明,本件關 於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姚佳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