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48號原 告 張錢妹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李溪 田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訴訟代理人 吳信璋被 告 李江山訴訟代理人 李進興被 告 李曜全 吳秀雲即李朝福之.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義德被 告 李引訴訟代理人 李忠益被 告 李清貴 李皆得 李清玉 李清財 李綉玉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吳楠通被 告 李松河訴訟代理人 李忠益被 告 李徐芬英訴訟代理人 李勝利被 告 李榮漳 阮珊珊 蔡筱璧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文桂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李徐秀英」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徐芬英」。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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