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87號
TNDV,99,訴,687,201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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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張銀蘭
訴訟代理人 張茂聯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張林梅峰
輔 佐 人 張信卿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黃郁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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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