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7號原 告 張銀蘭訴訟代理人 張茂聯 何冠慧律師被 告 張林梅峰輔 佐 人 張信卿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黃郁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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