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3號
原 告 毅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源
訴訟代理人 王宏
吳政遇律師
被 告 巧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楠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謝凱傑律師
蔡麗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簡涵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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