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曾晴慧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聖芬律師
被 告 郭豐泰
郭朝陽
訴訟代理人 郭侑銘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玲君
被 告 郭芳綺
施佑妮
郭麗人
之9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維政
被 告 賴智慧
參 加 人 臺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燈
訴訟代理人 郭榮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三、即判決第四頁第十 二、十三行關於「系爭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1384 地號、1384之1地號土地」。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六、即判決第十頁第五 、七行關於「系爭三筆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1384 地號、1384之1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周素秋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