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544號
TNDV,100,除,544,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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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王明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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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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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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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000 ~0000│ │4 │4000 │ │
│ │ │50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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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