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黃幸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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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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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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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6-NX-15604-1 │股票 │1 │500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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