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以上上訴人與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
3,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起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