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90號
TNDV,100,訴,1390,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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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0號
原 告 蔡宗儒
被 告 龍門開運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乃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250元(即臺
南市○○街101號7樓房屋拍定價格1,639,000元,及請求給付管
理費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之
2,000元,尚應補繳15,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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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門開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