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23號
TNDV,100,訴,1323,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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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23號
原   告 王金釧即祭祀公業王萬盛管理人
被   告 王金山
被   告 王振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分別於100 年10月 21日、100 年11月4 日合法送達於原告之住居所,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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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