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
原 告 朱惠萍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林森源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
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朱惠萍自民國87年3月16日起任職於璟豐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璟豐公司),擔任資訊中心文件管理員迄今 ,其學習能力與工作能力優異,績效卓越,備受公司同仁 肯定。被告林森源則為璟豐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為原 告之高階上司。詎料,被告欲將原告調至中短期難以勝任 之新職,竟於99年5月15日,在璟豐公司研發部、品保部 及管理部之會議上,將陳永泉經理、許正岩課長、莊有智 課長、陳碧玲、蔡明志、鄭百圻等璟豐公司多位主管及員 工,召入會議室內,故意以「朱夫人」、「沒親沒戚、沒 朋沒友」等言語,羞辱謾罵、嘲笑原告,嚴重侵害原告之 名譽權。又被告於上開時、地,當眾就莊有智認為原告原 非屬研發部,中短期內恐難以適應新工作,期盼原告繼續 擔任原職務,留於原部門之請求,回應稱:「不然你期望 她(即原告)能幫你做啥?」、「對啊,我就說,就電腦 方面,叫她(即原告)加減幫你key in啊,幫你做一些資 料,一些表格這些,和幫你做一些檔案整理,可以嗎?」 、「那你希望她(即原告)向陳碧玲,陳碧玲在研發這裡 已經有多少的這個資歷,這個歷練過了?她(即原告)她 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發小姐這樣子嗎?這樣她( 即被告)就不是朱夫人了啊!」、「她(即原告)在辦公 室這邊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 !」等語,上開錄音光碟譯文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當庭勘驗,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3 號刑事判決之附表可稽。依被告所為之言論可知其對於原 告所為攻擊性之評論係基於故意,且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 評價及名譽遭受貶抑,故核被告所為,應認為符合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被告於會議中稱原告「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 」等語,均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業已侵 害原告之名譽權,應堪認定:
⒈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 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 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 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 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 ,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 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 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305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次按『名譽權之 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 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 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 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 64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 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 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183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⒉被告當日所使用之「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 等用語時之陳述略為:「甚至我也跟你說,這個辦公室的 這個朱夫人有否,我『推薦』要給你ㄋㄟ,甘是?…【在 場與會之莊有智稱:我跟董仔說,我確實有需要,有人力 需求,是來做支援考慮,…(遭被告打斷)】」。被告更 進而稱:「不然你期望她(即原告)能幫你做啥?」、「 對啊,我就說,就電腦方面,叫她(即原告)加減幫你 key in啊,幫你做一些資料,一些表格這些,和幫你做一 些檔案整理,可以嗎?」、「那你希望她(即原告)向陳 碧玲,陳碧玲在研發這裡已經有多少的這個資歷,這個歷 練過了?她(即原告)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發小 姐這樣子嗎?這樣她(即被告)就不是朱夫人了啦!(在 場人士隨即一陣哄堂大笑)」、「她(即原告)在辦公室 這邊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 」等語。
⒊再「夫人」之用語,除用在尊稱已婚婦女外,另隱含有女 性嬌生慣養、不務生產之嘲諷。被告明知原告已婚,其夫
姓為「許」,依社會一般通念之尊稱,應稱呼其為「許夫 人」而非「朱夫人」,卻仍以朱夫人之用語藉以暗諷原告 ,故被告之言論不難令人聯想其有隱喻原告尸位素餐,仗 勢其於部門中資歷悠久、自恃老大,坐領乾薪之意。 ⒋復以被告並於會議中稱:「她(即原告)在辦公室這邊上 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等語 ,意在隱喻被告個性難以相處,與同事間溝通有代溝,以 致在公司孤立無援、人緣不佳,甚至個性古怪,連親戚亦 不願與之往來,足徵被告所言已屬對於原告人格嚴重之貶 損。
⒌原告另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0年度上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亦認定:「依附表譯文前 後脈絡,固有影射自訴人自恃尊貴的負面評價之意,且依 被告陳稱:『他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發小姐這樣 子嗎?』、『這樣子他就不是朱夫人了啦』,此語一出, 在上開會議現場,引起旁聽者之笑聲,有本院勘驗筆錄可 參(見鈞院刑事卷第90頁),足認被告稱自訴人『朱夫人 』,並以反問句質疑其工作能力不如『研發小姐』,被告 基於其對於自訴人平日工作態度,表達己身不滿,顯非玩 笑可比,尚難認為並未達貶損自訴人(即本件原告)評價 之程度。」等語(見原證一第4頁),顯見刑事判決亦認 定,被告所為陳述確實已達貶抑原告評價之程度。 ⒍據上論述,被告以上開惡意之言論指謫原告,依社會一般 人之觀點,應認為已貶損其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嚴重斲 傷原告之人格權。
(三)被告於會議中對原告所為之言論,內容均與事實不符,亦 非中肯且適當之言論,難謂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自 應負侵權行為之責: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 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定有明文。
⒉原告對於其職務,竭盡心力長達12年,縱無功勞亦有苦勞 ,況原告工作能力甚佳,深受部門長官讚賞,自無所謂尸 位素餐,抑或在公司沒朋友之情況,更遑論親戚不肯與之 往來,被告所言均非事實,所用之言論僅係為達成污衊原 告之目的。反觀被告身為公司之經營者,對於員工多年戮 力之辛勞,毫無體恤之心,竟仍以嘻笑之口吻嘲諷原告,
顯見其態度極端惡劣。
⒊據上論述,依被告身為公司經營階層之智識能力,就前揭 惡意之用語,足以造成原告名譽上之貶損、精神上之受創 ,實難諉為不知,被告主觀上具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 ,自屬甚明,揆諸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之規定, 被告之行為已構成侵權行為,對於原告因此所受精神上之 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精神上損 害賠償,並於中國時報或自由時報刊登如附件一之道歉啟 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
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可資 參照。次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 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 必要者而言。加害人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行為,倘僅係 其主觀上認為適當,仍難認已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 院仍得依被害人之請求,命加害人為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 人名譽且屬必要之處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 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再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 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 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 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 字第1221號判例可資參照。
⒉原告為被告公司資深員工,於公司任職超過12年,工作上 一向兢兢業業,克盡職守,工作能力亦深受直屬長官之推 崇,且名譽屬個人之第二生命,攸關他人對於原告之社會 評價,被告卻於會議上惡意以『朱夫人』暗喻之方式詆毀 原告,更以『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語,對原告為嚴重 人身攻擊,衡諸常情,稱他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對一個 有正常社會交際圈之人,是多麼沉重且惡意之評論,更遑 論被告所言並非事實,純粹為傷害原告而為前揭輕率恣意 之言論。
⒊再被告多年來身為公司領導人,擁有豐富社會閱歷,理應 深諳言語侵害之力量有時更甚於暴力攻擊,況且公司領導 人倘出此言,公司員工豈有不以董事長之言論馬首是瞻之 理?由此可見,其他員工必會以被告上開言論私下譏笑原
告,原告之處境實屬堪憐,名譽權受損甚鉅,堪予認定, 故應認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請求被 告賠償精神上損害2,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有所 據。
⒋被告以上開惡意之評論詆毀原告,令原告於公司上班時, 皆可感受到同事異樣眼光,被告之所為,實已嚴重侵害原 告之名譽權,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之見解,應認 需經被告登報道歉,始足以回復原告名譽上之侵害,故被 告應於中國時報雙版或自由時報全國版報頭下,刊登如附 件一所示道歉聲明(高9公分、寬5公分之篇幅,字體部分 每字長寬0.5公分),正式向原告公開道歉,以澄清被告 所為之不實言論,作為回復名譽之方法,應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朱惠萍依侵權行為規定訴請被告林森源賠 償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求登報道歉以回復原 告之名譽,自屬有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 所述,俾保原告之權利,無任感禱。
(六)並聲明:
⒈被告林森源應給付原告朱惠萍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⒉被告應於中國時報雙版、自由時報全國版報頭下,刊登如 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高9公分、寬5公分之篇幅,字體部 分每字長寬0.5公分)一天,並負擔刊登費用。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⒋關於第一項之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一)緣本件原告謂被告林森源擔任璟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林森源欲將其調至中短期難以勝任之新職,竟於99年5 月 15日,將陳永泉經理、許正岩課長、莊有智課長、陳碧玲 、蔡明志、鄭百圻等璟豐公司多位主管及員工,召入會議 室內,故意以「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言 語,羞辱謾?、嘲笑原告,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 並謂被告於上開時、地,當眾就莊有智認為原告繼續留任 原職務之請求,回應「……,陳碧玲在研發這裏已經有多 少的這個資歷,這個歷練過了?她(即原告)她馬上去馬 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發小組這樣子嗎?這樣她就不是朱夫 人了啊!」、「她在辦公室這邊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啊 ,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等語,而認被告對於原告所
為攻擊性之評論係基於故意,且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及名譽遭受貶抑,認被告所為應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合先敘明。
(二)原告謂被告召開99年5月15日之會議,乃係為將其調至中 短期難以勝任之新職,方於該日將璟豐公司主管及員工, 召入會議室內,故意以「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沒 友」等言語,羞辱謾?、嘲笑原告,以貶抑原告云云,實 屬曲解,蓋璟豐公司當日召集該次會議,乃係因該日下午 璟豐公司因公司生產品質問題,故公司內部召集研發部及 品管部相關人員開會討論,以解決公司生產問題,因之, 原告謂被告召開該次會議係為將其調至中短期難以勝任之 新職云云,顯然不實。
(三)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 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 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 例載有明文。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前段定有明 文。原告一再主張被告係故意以前揭言論貶抑原告於社會 之評價、並暗諷隱喻原告尸位素餐、個性難以相處、人緣 不佳、親戚不肯與之往來、其他員工必會以被告上開言論 私下譏笑原告及令原告於公司上班時,皆可感受到同事異 議眼光云云,然:
⒈矧無證據不得臆斷事實之真偽,亦不得以臆測為依據認定 事實,原告主張前揭事實均以「暗諷」、「隱喻」、「由 此可見,其他員工必會以被告上開言論私下譏笑原告」等 揣測之語,而謂被告前揭言論對其社會評價有所貶抑云云 ,顯然無據。
⒉退步言之,原告謂因被告前揭言論,致其個人社會評價有 所貶抑或其他員工以被告前揭言論私下譏笑原告或遭受同 事異樣眼光,故請求損害賠償云云情事,依據上開法文及 實務見解,原告實須舉證證明伊確有遭受到其所述之損害 ,方得依法請求賠償。
⒊蓋無損害即無賠償,乃係侵權行為法則之基礎,原告迄今 並未舉證證明其所受之損害,亦未證明其倘受有損害乃肇 因於被告言論等因果關係,而僅係以臆測之辭,謂其受有 同事異樣眼光或其他員工必會以被告言論譏笑原告云云之 事,洵無為據。
(四)另退步言之,被告雖稱原告為「朱夫人」,然「夫人」二
字依其字面文義,詞性屬中性,並無何貶損之處,蓋若認 以詞性較中性的「夫人」稱呼對方,即足達侮辱程度,則 其他機關、團體內被取不雅綽號者,豈不皆可遭侮辱興訟 ?
(五)況被告雖以「朱夫人」稱呼原告,惟其係引用與會人員均 瞭解的用詞指涉原告,顯見與會人員對於原告在璟豐公司 內被稱為「朱夫人」乙事,均知之甚詳,故被告雖以「朱 夫人」稱呼原告,實難認其主觀上有故意侮辱原告之意。(六)再依譯文內容,被告提及「朱夫人」時,意在指派原告幫 忙支援該公司其他部門作一些檔案整理,然與會人員卻答 稱「不太可以」(被告:對啊,我就說,就電腦方面叫他 加減幫你KEY IN啊,幫你作一些資料,一些表格這些,和 作一些檔案整理可以嗎?甲男:不太可以。),顯見該人 員已對原告在璟豐公司之言行早已自行評價,了然於胸, 故方拒絕被告派任原告至其部門之意見。
(七)原告於另案(即99年度補字第548號民事追加起訴狀)訴 訟亦曾提具本件錄音譯文為證,惟其於該份錄音譯文中將 被告「推薦」乙詞,自行翻譯為「欽點」,並稱:「被告 將原告貶抑為可隨意處分之物品,儼然以『皇帝』身分自 居」、『欽』字乃古代對皇帝尊稱之用語,『欽點』乙詞 隱含有皇帝任意處分臣民之意,……,林森源竟進一步以 『欽點』一詞,自居為皇帝,而將原告矮化為可任其處分 之物品,實乃典型之男性物化女性之心態。」及「原告今 竟受林森源以『朱夫人』、『欽點』云云等充滿性別歧視 意味之言語嘲弄,針對原告之女性身分為惡意攻擊,並將 原告置於猶如物品、奴僕般聽任支配之地位,實令原告深 感痛苦不堪」等語。原告明知前揭錄音內容並非如其所述 「欽點」乙辭,惟卻將譯文繕寫為不實之「欽點」,並謂 被告有將其置如如物品、奴僕般聽任支配之地位云云,其 用心可議,不言而喻。
(八)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宣告。三、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在於:「被告在公司內部會議上所為『 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言語,是否使原告在 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若原告 名譽確被侵害,其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何?」本 院分述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5月15日下午在璟豐公司研發部、品
保部及管理部之內部會議上以「朱夫人」、「沒親沒戚、 沒朋沒友」等言語敘及原告,有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提起自 訴時提出錄音光碟乙片在卷足憑(置放本院99年度自字第 10號卷第17頁),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勘驗 上開光碟,亦有勘驗筆錄一件在卷可按(見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3號卷第90頁),其內容並有 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3號判決附表 所示之譯文。依譯文內容所示,被告確有陳稱「朱夫人」 、「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言語,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
(二)關於以「朱夫人」之言語,是否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 到貶損,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經查:
⒈按所謂名譽受損害,必須依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 已遭貶損而言;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 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若侵害之手段為語言,自應 衡量該言語是否使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故應綜合 審酌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如行為當時之態度、語氣、 聲調、音量、對話人雙方之關係,以及對話內容等,不應 僅摭取片段內容以為判斷,避免失之偏頗。
⒉就「夫人」一詞文義以觀,依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所編 纂之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所記載,「夫人」一詞計有六種 涵義,分別為:諸侯的妻室、天子的妾、古代對命婦的封 號、對妻子的尊稱、對已婚婦女的尊稱。上開六種涵義, 不論古今用語,均是褒詞,並無貶義。再者,當今社會上 ,就負面描述「女性嬌生慣養、不務生產」者,或有使用 「公主(病)」一詞,然就「夫人」一詞,當無隱含上開 「女性嬌生慣養、不務生產」之意涵。另原告又主張其夫 姓為「許」,應稱其為許夫人而非朱夫人,被告稱其為朱 夫人實為暗諷云云。惟查,女性,未婚者稱呼小姐,以本 姓稱之;已婚者稱呼夫人,固多冠以夫姓,然並非絕對, 且縱以本姓稱呼夫人,亦無貶義存在。例如,漢武帝寵妃 李夫人、書法家衛夫人,均非冠其夫姓,而係以本姓稱之 。惟社會上並無人認為如此稱呼即含有貶義。據上,單以 「夫人」一詞,以及未以許夫人稱呼原告,而代之以朱夫 人,從文義上均難認定有貶損之意。
⒊又「夫人」一詞並無貶義已如上述,應再就被告談話時上 下脈絡觀察。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 133 號判決附表所示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之名譽權之錄音 譯文記載:「……
被告:放第二步也沒有關係,就是說一個給他上線,給他
們RUN ,你後面有時間再一步一步來。甚至我也告 訴你,這個辦公室的這個朱夫人有否,我『推薦』 要給你ㄋㄟ,甘是?
甲男:若支援,我現在有需要人力,希望你能接受,有相 當的需要。
被告:嗯,你說你不要的嘛,我有跟你說,你若那時候你 考慮清楚說你不要的話,你後面就不要在我這裡當 面的再討人。
甲男:我跟董仔說,我確實有需要,有人力的需求,是來 做支援考慮,因為,我有……
被告:不然你能期望他能幫你做啥?
甲男:他沒有……
被告:做研發『設計』喔?
甲男:他比其他的那個,ㄟ,方面是不適合。
被告:對啊,我就說,就電腦方面叫他加減幫你KEY IN啊 ,幫你作一些資料,一些表格這些,和作一些檔案 整理可以嗎?
甲男:不太可以。
被告:那你希望他像陳碧玲,陳碧玲在研發這裡已經有多 久的這個資歷,這個歷練過了?他馬上去馬上可以 說就像這邊研發小姐這樣子嗎?這樣子他就不是朱 夫人了啦。
(笑聲)
被告:嗯?阿岩在笑什麼?
(笑聲)
被告:人人都叫他朱夫人,我才叫他朱夫人,那不然是怎 樣?又不是我在叫的,又不是我給他取名,嗯,至 少他有這方面的專長嘛,甘是?比較他的,他的強 項,不要說他的專長啦,對嗎?他在辦公室這邊, 你要替他,他在辦公室這邊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 嗎,『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甘是?阿岩你坐 在他的旁邊,我說都說白的。……」先予敘明。 ⒋由上開對話可知,該次會議係璟豐公司就其業務召集公司 幹部所為之會議,原告並未參加。會議中,研發部之甲男 向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之被告請求人力支援。被告基於研 發部門尚有很多零件資料尚未建檔,人力不足,而針對原 告專長,推薦其支援(見本院刑事卷第93頁)。以原告擔 任資訊中心文件管理員10餘年,文書處理自為其專長。然 從譯文言談中可發現,甲男頗有推辭之意,嗣經被告闡明 並非要原告前往擔任研發工作,而係支援、協助文書處理
等工作,甲男亦表示有人力支援之需求,即同意原告支援 。若如原告主觀認定原告所言係隱喻原告尸位素餐、仗其 資歷、自恃老大、坐領乾薪,則甲男亦不致同意原告前往 研發部支援。因此,被告並無以「夫人」一詞暗諷原告甚 明。又原告執被告所稱:「他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 研發小姐這樣子嗎?」、「這樣子他就不是朱夫人了啦」 ,此語一出,在上開會議現場,引起旁聽者之笑聲,而認 被告稱原告「朱夫人」,並以反問句質疑其工作能力不如 「研發小姐」等情,認為已達貶損原告社會上評價之程度 云云。惟查,研發工作與電腦文書處理,顯然為二種不同 性質之工作,尤其研發工作首重創新,並應佐以相當專業 智識,非一朝一夕所得速成。被告以經營者解決問題之角 度,提出借重原告電腦文書能力支援研發部(按研發部原 僅有一名負責檔案文書管理之小姐,見本院99年度自字第 10號卷第92頁背面)。被告固舉第三人陳碧玲為例,告知 甲男不要冀望原告像陳碧玲一樣可以迅速進入狀況。然研 發工作與電腦文書處理性質不同,難以類比,且被告已說 明陳碧玲有相當研發資歷,足見,被告上開言語固然不是 稱讚原告,但也不是貶低原告。僅只是陳述「原告既然無 研發經歷,當然無法像有研發部資歷之人員一樣立即上手 」。應僅係基於經營者角度開導甲男,希望甲男不要設定 原告係前往支援研發工作,而僅係電腦文書處理而已。從 而,應無貶損原告社會上評價之程度可言。
⒌再由上開譯文可知,被告於會議中共提及「朱夫人」兩次 。除第二次提及「朱夫人」時,僅有名喚「阿岩」之人發 出笑聲外,於被告第一次提及「朱夫人」時,在場之人並 無發出笑聲,且與被告對話之甲男,就「朱夫人」究竟所 指為何人,不加思索即能領會。可見,「朱夫人」一詞所 指涉之對象應係該公司員工所週知,並非被告以此暗諷原 告「嬌生慣養、不務生產」。況且,原告本姓「朱」,其 夫姓為「許」,若非公司員工有以「朱夫人」為原告之暱 稱或綽號,否則,甲男與被告對話時,一時間當無法領略 「朱夫人」所指為何人。又倘被告稱呼「朱夫人」即足以 引發在場之人一陣哄堂大笑,亦應於被告第一次提及時即 應發出笑聲,然事實上,被告第一次提及時並無人發出笑 聲,則「阿岩」之人發出笑聲是否即係針對「朱夫人」一 詞而來,已非無疑。
⒍綜上,被告所為「朱夫人」一詞,並無使原告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洵堪認定。(三)關於以「沒親沒戚、沒朋沒友」之言語,是否使原告在社
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經查: ⒈「沒親沒戚、沒朋沒友」一詞相當淺白,其文義就是說一 個人沒有親戚、朋友。事實上,一個人當然不會完全沒有 親戚、朋友,所以,「沒親沒戚、沒朋沒友」一詞就是一 種誇張的比喻,並非就事實的描述。而其所比喻之意涵, 就是指一個人人際關係不佳。但是,人際關係好壞僅是代 表一個人與他人互動之情形,縱評價關係不佳,亦僅是反 映一個人與人相處之個性、對他人好惡之態度而已;而人 際關係佳,有人稱之為八面玲瓏、長袖善舞,亦未必均是 褒義,仍應由言談間之脈絡定奪。因此,人際關係在現今 社會雖然很重要,但形容一個人人際關係不佳,僅只是一 種對人人際關係客觀情狀之描述而已,非必然如原告所稱 一定含有「個性難以相處,與同事間溝通有代溝,以致孤 立無援、人緣不佳,甚至個性古怪,連親戚亦不願與之往 來」等諸多負面描述。亦即被告所為「沒親沒戚、沒朋沒 友」一詞,僅是被告對原告在辦公室人際關係之描述,至 於,是否有原告上開過度引伸之貶義,仍須由言談間之脈 絡觀察之。
⒉按被告所言「沒親沒戚、沒朋沒友」一語,在系爭錄音譯 文係記載:「嗯,至少他有這方面的專長嘛,甘是?比較 他的,他的強項,不要說他的專長啦,對嗎?他在辦公室 這邊,你要體諒(按譯文原記載『替』,然細聽該錄音光 碟,應係『體諒』,因被告講話較快,不易聽清楚,惟仍 不影響上下文文意之判斷)他,他在辦公室這邊上班難道 是做得很輕鬆嗎,『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甘是?阿 岩你坐在他的旁邊,我說都說白的。……」先予敘明。查 被告所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一語,固然其文義係描 述被告主觀上對原告在公司與同事相處之認知,然從錄音 譯文上下文來看,被告先是解釋為何剛才為何稱原告為「 朱夫人」;繼而即向甲男說明推薦原告之原因。依其文意 可知,係被告基於經營者之立場,一方面希望依原告專長 ,派往研發室支援,另一方面就其認知原告在現有辦公室 人際關係不佳,順勢給予調整工作環境。且當日被告公司 開會係為檢討公司產品品質問題,並非討論原告表現問題 ,被告上開「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之言語,僅係為勸 諭甲男接受原告調至研發部所發,並無貶損原告人格甚明 。
⒊又原告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固以:「被告指自 訴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固亦屬負面評價,惟該用語
,僅暗指自訴人在公司人際關係不廣,沒有很好的人緣。 被告自陳:『因為自訴人在公司人際關係並不好,這是我 的觀察』(見本院卷第93頁背面)等語自明,則被告上開 「沒親沒戚、沒朋沒友」之言論,全憑其一己之見抒發, 則被告未經證實,亦無相當理由,認被告自信為真」而認 定原告所為上開言論,已達毀損原告名譽之程度。惟按刑 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 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 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最高 法院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例足資參照)。查上開刑事判 決固認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屬負面評價,惟「沒親 沒戚、沒朋沒友」一詞,僅是被告對原告在辦公室人際關 係之描述,至於,是否有原告上開過度引伸之貶義,仍須 由言談間之脈絡觀察之,已如前述;而上開刑事判決亦認 定「該用語,僅暗指自訴人在公司人際關係不廣,沒有很 好的人緣」,並非如原告所稱一定含有「個性難以相處, 與同事間溝通有代溝,以致孤立無援、人緣不佳,甚至個 性古怪,連親戚亦不願與之往來」等諸多負面描述,則依 上揭就文義、上下文脈絡之綜合判斷,自難認定原告所為 上開言論,已達毀損原告名譽之程度。
(四)據上,原告僅以被告有為「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 沒友」言論之客觀事實,主張被告有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 之侵權行為云云,要無可採,被告抗辯伊無侵害原告名譽 之故意乙節,則可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既不構成對原告之故意或過 失侵權行為,有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於中國時報或自由時報刊登如附件一之道歉 啟事,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並確定訴訟費用由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 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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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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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 │
│道歉人林森源因一時思慮未周,於民國99年5月15日公開之會 │
│議中,以惡意不實之言論侵害朱惠萍之名譽,特登本啟事向朱│
│惠萍道歉並公告周知。 │
│ 道歉人:林森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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