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52號
TNDV,100,補,552,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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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東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倉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新市區公所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漏未於起訴狀內簽章,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7,2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
起訴狀內之簽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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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