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木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771,4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