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郭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六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9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