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419號
原 告 楊謝琳妹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楊泰芳
楊琬瓊
林郁靈
林孟慧
楊女滿Yang .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楊惠卿
被 告 楊華卿
楊燕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條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 ,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 臺上字第845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配偶楊天賜於民國37年5月30日結婚,婚後育有長 女楊琬瓊、次女楊惠卿、三女楊華卿、四女楊子花、五女 楊女滿、長子楊泰芳、六女楊燕季等子女,其中四女楊子 花於83年11月24日去世,由其女兒林郁靈、林孟慧繼承, 原告之配偶楊天賜則於99年9月1日去世,由上開之人繼承 。楊天賜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757、990地號二筆土 地,均係兩造結婚後所購買,目前已辦理繼承登記。由於 原告名下僅有少許存款,並無任何其他財產,楊天賜則有 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財產,並無其他負債 ,原告因無法與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為申辦夫妻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登記,爰訴請被告應將繼承自被繼承人楊天賜 所遺之上開土地各移轉二分之一予原告。
(二)爰聲明:被告應將繼承自被繼承人楊天賜所遺坐落臺南市 ○區○○段757地號、建、面積12平方公尺,及同段990地 號、建、面積133平方公尺之土地,各移轉二分之一予原 告。
三、經查:
(一)按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 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 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 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之財產分為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 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 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 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 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 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又中華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修正 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 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 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民法第1005條、第1017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亦有明文。次按法定財產關係 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 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 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 產。慰撫金,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又前開 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 其立法意旨無非係在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後,將夫妻於婚 姻關係存續中(即結婚之後)現存之婚後財產,予以確定 ,再扣除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 取得之財產、慰撫金,而計算夫妻各自剩餘財產之價值, 並比較雙方剩餘財產之多寡,算定其差額,據此剩餘較少 之一方即得向剩餘較多之他方,請求分配該差額之二分之 一,而非謂夫妻之一方,得逕就他方名下之財產,請求移 轉該財產所有權之二分之一,否則,此剩餘財產非經主張 計算夫妻各自剩餘財產之價值,比較雙方剩餘之多寡,算 定其差額而請求該差額之二分之一,反逕就該名下不動產 所有權二分之一移轉登記,無異於該夫妻法定財產關係消 滅後,反形成該夫妻財產之分別共有,斷非該剩餘財產分 配請求權之立法意旨及欲達成之規範目的自明。(二)查,原告主張其與被繼承人楊天賜為夫妻(37年5月30日
結婚),楊天賜已於99年9月1日死亡,遺產中有坐落臺南 市○區○○段757、990地號土地,為兩造共同繼承等情, 固據其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為證,惟被繼承人楊天賜之遺產除上開之不動產外,尚有 建物1筆、存款及投資數筆一節,既有原告所提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原告復於起訴狀自承其於夫妻法 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尚有少許存款等語可按,堪認兩造均 有各自之剩餘財產存在,原告既未依前揭條文規定,計算 其與被繼承人楊天賜各自剩餘財產之價值,比較雙方剩餘 財產之多寡,卻僅針對被繼承人楊天賜遺留之其中2筆不 動產請求楊天賜之繼承人各移轉二分之一予原告,則揆諸 首揭說明,其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