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曉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全明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