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943號
TNDV,100,司聲,943,201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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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威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麟
相 對 人 杜政雄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0六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82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9,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 字第206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 受擔保利益人杜政雄簽具同意書及臺南市七股區戶政事務所 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 定准予返還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62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 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62號提存書 、取回提存擔保同意書及臺南市七股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 明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17 14號(含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822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及本院 95年度存字第2062號提存卷,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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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