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815號
TNDV,100,司聲,815,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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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斌
代 理 人 吳琅因
相 對 人 林洪寶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年度司雄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30日簽訂債權讓 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 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 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 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 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讓渡書、退回 信封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林洪寶勝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下營區大屯寮65 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足參。聲請人依 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讓與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林洪 寶勝,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 。足認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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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