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相 對 人 陳明來
黃家芸即陳黃粉
陳清雲
陳顏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與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下同)92 年4月10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第三人福 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95 年9月15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 ,受讓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對相對人 之債權;第三人馬來西亞商亞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與第三人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8 年4月17日 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與第三人馬來西亞商亞聯資本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99 年7月26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 受讓第三人馬來西亞商亞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對 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 條規定,依相對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 卻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 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等語。並提出催告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 與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陳明來及黃家芸即黃粉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鹽 水區坔頭港188 號,相對人陳清雲及陳顏金鳳之戶籍確設於 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187 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 。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催告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陳 明來、黃家芸即黃粉、陳清雲及陳顏金鳳,經郵局以遷移不 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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