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2311號
TNDV,100,司繼,2311,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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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311號
聲 請 人 吳龍麟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吳林錦鸞(女,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鄰○○街5號)於100年8月2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
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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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