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412號
TNDV,100,司拍,412,201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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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黃莞荽
相 對 人 戴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戴秋桂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0年7月 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
三、嗣相對人戴秋桂於100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460, 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 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5件、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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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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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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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永康區 ○○○段│988 │建│2723.88 │10000分之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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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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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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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0層樓房│59│59│平│全部 │
│ │94│復華里復華八│康區永信│鋼筋混凝│.5│.5│方│ │
│ │ │街47巷34號 │段988地 │土造 │2 │2 │公│ │
│ │ │ │號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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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永信段230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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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