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607號
TNDV,100,司催,607,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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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洪溱蔚即洪羽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京城商業銀 行為付款人,票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0紙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
二、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完 整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 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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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6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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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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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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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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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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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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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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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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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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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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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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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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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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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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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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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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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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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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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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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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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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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京城商業銀行│A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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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