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2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5.8樓及68號1.2樓
債 務 人 易不介
債 務 人 廖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玖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八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嗣於於民國91年09月03日經財政部台財融(二)字
第0910038786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證一),復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
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證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黃玉蓮前於民國89年3月22日,邀同連帶保證
人易不介、廖美雲及林整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7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
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
定。現債務人等尚積欠聲請人473,998元,及自民國
9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依約定債務
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