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1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許雅婷
號
債 務 人 許振富
號
債 務 人 盧玉妹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肆萬捌仟玖佰肆拾元②
肆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五點五三六②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均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許雅婷前於民國91年至95年間,邀同債務人許振
富、盧玉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97,098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雅婷自民國100
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7,09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許振富、盧玉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