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1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周偉強
債 務 人 周宏智
債 務 人 張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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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陸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偉強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周宏智、
張麗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
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7年10月16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自民國100年07月16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
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
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
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23,607元(利息、
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
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310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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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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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423607│周宏智、周│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456% │
│ │元 │偉強、張麗│6月16日起 │ │ │
│ │ │娜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423607│周宏智、周│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偉強、張麗│7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娜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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