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514號
TNDV,100,司促,32514,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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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51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杜瑞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杜瑞銘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49,939元整。
(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027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449,93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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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