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457號
TNDV,100,司促,32457,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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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45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馮建元
巷12弄3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零玖拾伍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馮建元於民國92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19732元及費用1403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馮建
元於民國92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帳號:000000
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
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100年11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0849元及費用150
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245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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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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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馮建元4311│自民國10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8024│0000000000│11月10日起 │ │ │
│ │元 │07 │ │ │ │
├──┼───┼─────┼──────┼──────┼───────┤
│ 002│新臺幣│馮建元5577│自民國100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7209 │0000000000│11月10日起 │ │ │
│ │元 │0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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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